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公管〔20205

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委(公管局):

为建立健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竞争主体交易活动,依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2020515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竞争主体交易活动,依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及披露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和竞买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人员是指前述竞争主体中投标人、供应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农村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档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实行计分制,认定标准和记录分数详见附件。

第五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及记录程序:

1、调查。由调查人员依据本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取证,证据一般为调查笔录、其他书面材料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

2、认定。由调查人员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将认定意见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形成不良行为认定书。

3、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书下发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六条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滁州市县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通报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同部门做出不同处罚的,以最高处罚标准为准),对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计算记录分数,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七条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累计达到2分及以上的,进行信息披露,项目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应当将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列入资格条件。披露媒介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披露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分数清零。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达到2分的,信息披露期为2个月;每增加1分,信息披露期增加1个月。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信息披露的,第二次(及以上)信息披露期间最短5个月。

第八条  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应按本办法规定遵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